各相关单位:
根据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关于组织2015年上半年汉语教师志愿者报名的函》(汉办[2014]520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孔子学院发展规划(2012—2020年)》,做好汉语教师志愿者选派工作,同时促进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现将我校2015年上半年汉语教师志愿者报名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岗位信息
(一)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面向孔子学院中方合作院校招募647名赴孔子学院(课堂)汉语教师志愿者(岗位信息表见附件1)。孔院志愿者招募只面向中方合作院校,非中方合作院校学生或教师不具备报名条件,另有部分岗位面向全国各类学校招募,详见表格中“岗位技能要求”一栏;
(二)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面向全国各类学校招募1850名普通项目汉语教师志愿者(岗位信息表见附件2)。请根据岗位要求,结合个人特长,仔细阅读岗位信息表并选择合适的报名岗位,切勿扎堆报名,错失机会。
二、报名
(一)报名对象
2015年本科学历以上(含)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在职教师,退休教师。
掌握赴任国语言、专业为汉语国际教育、具有教学经验和品学兼优的学生干部优先,熟练掌握一门外语的退休教师优先。
(二)报名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热爱祖国,志愿从事汉语国际教育工作,具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团队协作精神,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3.掌握汉语、中华文化、当代中国国情和教学理论基础知识,具备熟练的外语沟通能力和较好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汉语教学能力,具有中华才艺特长;
4.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水平,赴亚非拉志愿者英语达到大学英语四级425分或相当水平,赴欧美志愿者英语达到大学英语六级425分或相当水平,或者熟练掌握赴任国语言;
5.年龄在22—50周岁之间(退休教师除外);
6.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之外,还需满足国别项目的具体要求,详见岗位信息表。孔子学院(课堂)岗位原则上由中方合作院校按照1:3比例推荐候选人。
7.赴美国汉语教师志愿者补充条件另文发出。
(三)报名程序
报名者须于11月3日前登录汉语教师志愿者在线报名系统(http://zhiyuanzhe.chinese.cn),注册新用户,填写报名信息,提交并生成PDF版中、英文《汉语教师志愿者报名申请表》和《汉语教师志愿者综合情况审核表》,打印、签字后,附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大学四年级在读学生出具在读证明)、普通话、外语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报送至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
报名材料包括:
1、申请者本人签字的中、英文《汉语教师志愿者报名申请表》,《汉语教师志愿者综合情况审核表》。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xysyhb0189@163.com;
2、各学院申请者汇总表;(见附件3)
3、大学四年级学生在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见附件4)
4、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如普通话等级证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单等复印件2份。
三、推荐
各单位请于11月3日前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国际交流合作处,不受理个人申报。请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国际交流合作处将为符合条件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选拔
志愿者候选人须参加国家汉办统一组织的选拔考试,主要考察其专业知识、教学技能、跨文化交际能力、外语沟通能力和心理素质等。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将根据项目要求分期分批组织选拔考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并根据外方岗位需求和选拔考试成绩确定参加储备培训人员名单。
五、培训
储备培训将根据项目要求分期分批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录取
国家汉办根据外方最终确认的岗位需求数量、选拔考试及培训综合考试成绩确定录取名单。
七、派出
志愿者派出时间根据各岗位具体要求确定,任期通常为一年,考核合格者可申请延期,最多不超过三年。派出前,我校与志愿者签署《汉语教师志愿者出国任教协议书》。
八、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汉语教师志愿者享受国家财政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赴国外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服务期满相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2] 3号),汉语教师志愿者在保留应届毕业生待遇、保留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和学籍、报考硕士研究生初始加分、申请国家公派留学项目优先录取、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和孔子学院专职教师优先录用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九、管理措施
参加培训并最终被录取的志愿者不得擅自退出项目。否则须补缴培训费用,并永久取消其申请汉语教师志愿者资格。
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淼 电 话:6390189
地点:行政楼424室 电子邮箱:xysyhb0189@163.com
所有报名者务必加入 2015年志愿者报名QQ群109755951。
附件:
1、附件1:2015年上半年赴孔院(课堂)志愿者岗位信息表
2、附件2:2015年上半年普通志愿者项目岗位信息表.pdf
3、附件3:报名汇总表及在线填报注意事项.doc
4、附件4:在读证明模板.doc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4年10月20日
(责任编辑:国际交流合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