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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师范学院接收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8-11-20 09:16来源:未知 作者:国际交流合作处 点击:
    信阳师范学院接收留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为更加规范地做好我校的留学生管理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收留学生的规定
        1.入学资格
        ⑴ 原则上应具有高中毕业(包括同等学历)或以上学历者。
        ⑵ 年龄18岁以上。
        ⑶ 健康状况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来华留学生体检标准。
        ⑷ 能够支付在华学习及生活费用者。
        2.申请手续
        申请者应在开学前30天将填写完整的«信阳师范学院留学生入学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或函寄至信阳师范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并提供下列文件:
        ⑴ 最后学历证书的复印件或大学在学证明。
        ⑵ 高中或大学的成绩单。
        ⑶ 护照复印件。
        ⑷ 所在学校留学生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⑸ 年龄在60岁以上的申请者,必须提供个人身体健康担保书,并声明在华学习期间,如因个人健康原因出现的任何问题,校方概不负责。
        二、申请留学手续
       1.凡符合入学条件者,须认真填写《信阳师范学院外国留学生学习申请表》。
       2.填写申请表,贴2寸免冠照片,连同学历证明、成绩单一起发送电子邮件或面交给信阳师范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
       3.学校在接到上述材料后,即可办理信阳师范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
       4.信阳师范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为申请人员办理申请表(简称JW202表),并负责邮寄给来华学习人员本人。
       5.申请人凭收到的JW202表、《信阳师范学院入学通知书》、本人护照及体检表等相应材料,到中国驻所在国的使、领馆申请X签证(学习一年或一年以上)。
       6.按照有关中国卫生检疫法的规定,来华留学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学生必须体检,申请F签证的学生,不需体检。
       7.来华留学人员在本国已参加国际保险的,在报到时请将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提交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来华留学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学生未在本国参加国际保险的,须在中国购买保险。
       三、报到和交费
      1.新生抵校后,持录取通知书、JW202表、护照,及时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到。报到时,需递交2寸(3cmX4cm)免冠照片6张。
       2.报到后,应立即办理各项交费手续,所交费用以人民币支付。各种费用须在开学前交齐;逾期者,每日按各种费用的1%缴纳滞纳金。
        四、手续办理
       留学生入境后,根据签证种类,及时办理各种签证的变更或延期。
        1.办理变更
        凡持“F”签证或“L”签证学习一年以上者,应将原签证变更为“x”签证。持“F”签证学习6个月以下者不需变更。
        2.办理居留许可
        持“X”签证者必须自入境日起30日内到信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居留许可,申请居留许可的学生必须到指定的国际旅行保健中心进行体检。持“F”签证欲学习6个月以下者不需办理居留许可。
        3.办理延期
        持“F”签证或者“L”签证者,如需延长在华停留时间,可办理签证延期手续。办理签证、居留许可的延期手续务必在证件到期前两周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申请。
        4.持F签证的留学生临时出境(包括到香港、澳门地区),再次返回中国,须在当地驻华使(领)馆重新申请办理入境签证,留学生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出境(包括到香港、澳门地区),再进入中国境内时,无须申请再入境签证,但须在      出国前提前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登记。
        5.护照遗失
        留学生遗失护照,应及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报,到市公安局办理护照遗失声明,到本国驻华使领馆补办护照。
        6.以上各种手续费用自理,证件逾期未办理的,将视为非法拘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生活
        1.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对触犯中国法律者,将按中国的法律进行处罚。
        2.我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宗教活动及宗教聚会。
        3.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不准私自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
        5.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吸毒、贩毒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6.留学生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规定所从事的正常活动。
        7.留学生应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对不遵守纪律,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将给以罚款,开除学籍等处分。
        8.节假日期间出去游玩,要注意安全。外出前应向所在学习的系院、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报告,否则后果自负。
        9.不能私自在外租房、借房居住。如有特殊原因需申请到校外居住者,须向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及公安机关批准后并签订相关协议,方可到校外居住。
        10.根据签证及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按时办理延期手续。留学生应在有效期限前提前15天与留学生办公室联系办理延期手续。
        六、教学管理
        1.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课。
        2.对无故旷课者,按旷课次数将依次实行警告、罚款等处罚,对不服从者将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3.留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试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4.每学期按学校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5.凡擅自缺考或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记。
        6.留学生在考试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请假。因病请假者,应经过学校同意方可缓考。
        7.自费留学生因事、因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或医生证明,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休学手续。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后,缩短居留时间,办理休学手续。
        8.自费生申请休学时,本学期学费不退,下学期学费可在复学时延用。
        七、毕业、结业
        1.留学生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2.中途退学者,学校出具进修证明。
        八、奖励与处分
        1.对违反校纪、旷课、破坏公共财务、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 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2.留学生如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处理,学校也将给予相应处分。
        九、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校国际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国际交流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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