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提供可靠证明,由其定居外国及香港、台湾地区亲友资助,或使用本人、亲友在国内的外汇资金,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习或进修。
2、非在职人员,在高等院校学习的非应届毕业班的学生和归国华侨及其眷属,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在内地的眷属,符合规定并取得国外入学许可证件和经济担保证书的,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3、为了保证国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工作秩序,在职职工要求离职自费出国留学,应事先经所在单位批准。
4、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班的学生,已经列入国家分配计划,应服从分配,为国家服务。
5、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所在单位和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向他们介绍有关出国留学的规定以及国内外有关情况,对他们出国留学的安排给予指导。
6、自费留学人员出国后应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到、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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