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流合作处
通知公告
推荐新闻
首页 > 办事指南 > 正文

    信阳师范学院教师出国(境)留学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6-08-14 17:32来源: 作者: 点击:

    信院字〔2014〕138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学校“人才强校”战略和人才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与国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规范教师出国(境)留学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出国(境)留学人员的管理规定,及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目的

    通过有计划的选派优秀教师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留学,开阔教师国际视野,促进教师更多的了解学科前沿知识与成果,汲取世界先进的教学、科研方法与经验,提升教师教学,科研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批师德高尚、视野开阔、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学科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使他们成为推进学校不断充实内涵,提升水平的中坚力量。

    二、选派原则

    (一)按需选派,注重效益

    出国(境)留学教师的选派要有针对性,要学用一致,要符合学校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的近期需求和长远目标,能有效地为学校持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提供人才支持。派往的留学单位一般应为国际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要慎重选择留学形势,合理使用经费。

    (二)计划选派,协约管理

    学校和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发展计划,分别制定教师出国(境)留学工作计划。学校与出国(境)留学教师签订留学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协议执行。

    (三)择优选派,重点扶持

    对于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业绩突出、爱岗敬业的优秀中青年教室优先选派,使之尽快成为教学、科研骨干和新的学术带头人;对校级以上(含校级)重点建设学科、新兴学科的教师进行重点培养和扶持。

    三、留学类别

    留学类别包括国家公派、学校公派和自费留学。

    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河南省地方项目选派资助出国(境)的留学形式。学校鼓励教师积极申请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项目。

    学校公派是指经学校批准,由学校资助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和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形式。学校优先。学校公派优先自主访问学者,合作研究等短期留学。

    自费留学是指经学校批准,留学教师本人承担出国(境)留学费用的留学形势。

    四、选派条件

    (一)国家公派

    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河南省项目申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相应的选派条件。

    (二)学校公派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承诺学成回校工作。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来校或培训回校工作满3年。

    3.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工作量饱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自费留学

    符合学校外出培训的年限规定并被所在教学单位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可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

    五、留学期限

    (一)国家公派人员留学期限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河南省地方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公派和自费留学人员的留学期限,根据留学类别分别为:

    1.合作研究:原则上在国(境)外留学时间不超过6个月。

    2.访问学者:原则上在国(境)外留学的时间不超过12个月。

    3.博士后研究:原则上在国(境)外留学时间不超过24个月。

    4.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在国(境)外留学时间不超过48个月。

    教师出国(境)留学原则上不得超过上述相应的期限。因超期留学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六、资助标准

    (一)国家公派人员,资助标准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河南省地方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学校公派人员,由学校、教学单位共同承担出国(境)留学费用。根据留学形式,按照以下相应标准执行:

    1.对从事合作研究,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学校资助留学费用的3/4,教学单位资助留学费用的1/4。

    2.对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校资助留学费用的2/3,教学单位资助留学费用的1/3。

    学校公派人员留学费用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应标准执行。

    七、选派程序

    (一)国家公派

    1.申请人填写《信阳师范学院出国(境)留学人员审批表》,报所在教学单位审批。

    2.教学单位根据选派原则,研究是否同意派出。

    3.教学单位推荐的人选,经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向省教育厅或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教师还需经组织部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中担任正处级职务的教师需学校党委批准。

    4.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河南省地方项目资助的教师,出国(境)前需将邀请函、录取通知书等复印件材料交人事处备案并签订留学协议。

    (二)学校公派

    学校每年计划排5-10名教师到国(境)外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留学。教学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法和学校的整体规划,制定本单位年度选派计划并与教师国内培训年度计划一并报人事处。具体选派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信阳师范学院出国(境)留学人员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推荐。各教学单位根据年度选派计划,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推荐出国(境)人选。教学单位推荐结果要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形成书面报告,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与个人申请材料一并送到人事处。

    3.学校审定。人事处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选派计划和选派条件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拟选派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室审定。

    (三)自费留学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教师填写《信阳师范学院出国(境)留学人员审批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出国(境)留学手续。

    八、职责分工

    (一)人事处职责

    根据学校确定的派出计划,人事处负责拟派出人员的资格审查、公示以及派出人员的协议签订和留学结束后返校报到等相关工作。属于国家公派项目的,要积极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河南省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二)国际交流合作处职责

    负责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河南省地方项目的申报工作;大力推进与国(境)外友好单位的交流合作,落实交流合作协议,扩大派出渠道,提供派出信息,协助教师解决办理出国(境)手续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加强与接收学校或科研机构的联系,掌握出国人员的动态信息。

    (三)教学单位职责

    教学单位负责推荐出国(境)留学人选,同时和申请人共同加强与国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联系,争取派出渠道;负责派出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与派出人员的联系,及时掌握派出人员在国(境)外的学习和生活状况,督促派出人员按期返校。派出人员按时回校率将纳入教学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九、选派管理

    (一)签约派出

    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河南省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签订相关协议并交纳保证金。出国(境)前需将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交人事处备案并与学校签订留学协议。

    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出国前按照出国(境)期限的不同,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金按以下标准缴纳:出国(境)期限为3-6个月的缴纳1万元;出国(境)期限为6-12个月的缴纳2万元;出国(境)期限为1年以上的缴纳3万元。缴纳保证金后与学校签订《信阳师范学院公派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自费出国(境)人员不缴纳保证金,但出国前需与学校签订《信阳师范学院自费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签订以上协议时需提交由国外大学和科研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函、录取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工资待遇

    出国(境)留学人员在国(境)外留学期间正常享受工资等各项福利待遇。留学期间的绩效工资按照《信阳师范学院绩效工资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费用报销

    国家公派人员的资助经费划拨办法按照国家或河南省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公派人员,待其留学结束返校报到后,学校为其报销或支付留学协议约定的留学费用。

    (四)考核管理

    1.教师派出前,所在教学单位要明确派出人员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目标要求。

    2.教师出国(境)留学期间,应保持与学校的联系,每半年将研究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汇报一次,各教学单位需将本单位出国(境)留教师的信息报人事处备案。教师出国(境)留学期间还应自觉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3.教师回国报到后,应在一周内回校报到,并向所在单位提交出国留学报告和研修成果。各教学单位负责对研修报告和研修成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留学报告和研修成果报送人事处备案,有关学习情况存入个人档案。评估结果作为出国(境)留学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出国(境)留学人员需就研修内容在校内至少公开做一次学术报告,留学时间在半年以上的提供一门课程的学习记录和实验记录,汇报学习成果,优先承担双语教学工作。

    4.教师出国(境)留学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等科研成果必须标“注信阳师范学院”名称。

    (五)延期管理

    出国(境)留学人员一般不得申请延期。却因业务需求申请延期者,应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并出具对方公函,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六)违约管理

    1.出国(境)留学人员未能履行按期返校服务、提交研修成果等协议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其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学校作为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使用。

    2.教师出国(境)留学回校报到后的服务期限按照留学形式的不同采取以下标准:攻读博士学位的回校工作服务期限为8年。攻读硕士学位和做博士后研究的回校工作服务期限为5年,其他留学的回校工作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者,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相关约定。支付违约金后办理离校手续。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办法由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2014年10月11日


    (责任编辑:曹栋)

信阳师范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 版权所有
地址:信阳市长安路237号 电话:+86.376.6390691